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市民诚信卡   ·全国统一信用共享平台本月底正式启用  
  信用资讯
  政策法规
  信用知识
  诚信企业
 
信用知识 您当前位置:江苏企业信用评级 >> 信用资讯 >> 信用知识 >> 浏览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
点击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公告》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上一篇文章:没有了 下一篇文章: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公示期限拟缩至3年
 
 
 
首 页 | 关于我们 | 信用资讯 | 信用服务 | 管理咨询 | 首页幻灯 | 信用查询 | 最新资讯 | 在线申请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c) 2016 南京湘杰信用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86号宏普捷座A座1101室 电话:025-58208998 手机:18952088008
备案号:苏ICP备16039934号-1 技术支持:南京网站建设|南京网站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