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网上办、预约办、帮代办、不见面。对达到复工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行多种电子方式受理企业复工申请,由区(园区)、街道分级分类现场查验,一天内办结。支持企业开展工资协商。加强对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服务指导。落实信用豁免制度,对因疫情造成的失信行为可不纳入失信记录。法院、仲裁机构在企业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充分考虑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加大调解力度,对企业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缓减免。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动失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