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构建信用监管机制,市场监管部门经过探索与实践,逐步建立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制度。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关于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给市场主体一个重生机会,鼓励企业发展,提升营商环境。
《意见》中明确,“信用修复”指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处罚信息期间,已经纠正其失信违法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将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批准的活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认定的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的修复,由认定的部门负责。
失信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下载信用修复申请表,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信用监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信用修复申请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失信违法行为纠正情况、履行责任义务的证明材料以及信用承诺书等书面材料。
如失信市场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撤销信用修复决定,并且自撤销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失信市场主体在获准信用修复后,不履行信用承诺,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自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