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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南京市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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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南京市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南京市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2017年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和国家旅游局《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旅办发〔2015〕181号)、《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2016〕139号),推进南京市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结合南京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南京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2017年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为指导,以健全旅游市场信用体系规章制度为基础,以加快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为支撑,以建设旅游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提高旅游市场领域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目的,推进信用信息公开,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基本原则 
 (一) 监管依法,社会共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推动旅游企业和从业者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二)统筹安排,逐步实施。针对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三)强化应用,奖惩并举。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广泛运用旅游市场信用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审核等重点环节积极应用评价结果。
 (四)公开透明,准确真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守信,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地发布信息,保护旅游企业和从业者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工作目标 
依据省、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任务重点,着重突出旅游业失信黑名单相关制度的建立,按照旅游业失信黑名单相关制度文件,面向旅游经营者(旅游企业法人、组织、自然人)、旅游从业者建立诚信档案。重点针对旅行社、导游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经司法或行政认定后,依托“诚信南京网”、“南京旅游网”等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失信黑名单。
2017年,配合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全市导游从业人员数据库,建立起较为全面的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在全社会基本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旅游市场良好氛围,推进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提高。 
  四、加快旅游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一)加强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区旅游主管部门要把推进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当前亟待加强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目标,抓好责任落实。市旅游委成立南京市旅游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综合法规处、规划发展处、旅游质量管理处、安全与应急处、宣传教育处、旅游行政执法支队、信息中心等处室负责人任成员。各区旅游局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 
 (二)推进信用信息标准化。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和信用信息征集目录要求,对旅行社、导游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内容作出统一规定。 
 (三)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结合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步伐,积极利用“诚信南京网”、“南京旅游网”等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健全旅游企业和导游信息数据库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登录、检索、查询功能。 
 (四)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按信用征集目录要求,归集整理并报送信用信息;加快全市各级旅游部门和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畅通的信息数据交换系统,逐步实现平台数据及时交换;加强与发改、工商、税务、公安、法院、金融办等部门的数据交换,依托“诚信南京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的全省统一的失信黑名单数据库以及各级旅游部门政务网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向社会公示;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推进旅游信用信息共享,有效消除信息孤岛;形成覆盖全市的旅游公共联合信用系统,实现旅游系统和部门间的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五、完善旅行社和导游的信用信息记录及成果应用 
 (一)建立健全旅行社、导游信用档案 
  建立健全旅行社和导游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用记录的全覆盖和电子化存储。 
 (二)落实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对因失信(不良)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旅行社、导游,将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自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诚信南京网”、“南京旅游网”等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并记入信用档案。 
 (三)推动信用信息社会监督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旅行社、导游信用档案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作用,利用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服务系统,强化监督力量,扩展监督范围。 
 (四)公开失信行为信息期限 
  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旅行社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导游失信黑名单记录期限为2年。 
 (五)对接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各区旅游主管部门在开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时,应将旅行社、导游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六)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对守信的旅行社推荐有关单位的招标投标中给予优待;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奖等方面提供便利,并简化审核程序;对信用等级高的旅行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列入守信名单。 
  对守信的导游在资质管理、晋级审核、评优评奖和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优待。 
  对失信旅行社,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限制参加评优评奖活动。 
  对失信的导游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资质升级、评优评奖等。 
  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旅行社、导游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将列入失信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和从事导游等业务。 
 对游客不文明行为,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文明旅游工作的指导意见》(旅办〔2015〕42号)、《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2016〕139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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