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市民诚信卡   ·全国统一信用共享平台本月底正式启用  
  管理咨询
  产品认证
  生产许可认证
  体系认证
  知识产权
 
生产许可认证 您当前位置:江苏企业信用评级 >> 管理咨询 >> 生产许可认证 >> 浏览文章
 
工业产品许可证
点击次数:[]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眼镜,“产品名称”栏填写眼镜,“产品单元”栏按表一的第2列“产品单元”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一的第3列“产品品种”、第4列“规格型号”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对申请取证的产品单元中包含3~10单元的眼镜生产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眼镜产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各产品单元的批次划分详见表二),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润冉科技认证咨询公司电话:025-86807998,18952088008
网址:http://www.jsrzzx.net/
QQ:643125998

 
 上一篇文章:食品生产许可证 下一篇文章:没有了
 
 
 
首 页 | 关于我们 | 信用资讯 | 信用服务 | 管理咨询 | 首页幻灯 | 信用查询 | 最新资讯 | 在线申请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c) 2016 南京湘杰信用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86号宏普捷座A座1101室 电话:025-58208998 手机:18952088008
备案号:苏ICP备16039934号-1 技术支持:南京网站建设|南京网站制作